婚姻與繼承法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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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繼承法父母子女關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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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嗎


父母子女的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如父母離婚等,是不能結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規定,父母子女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係依法消除。《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的成立而消除。”據此,將子女送養他人後,生父母便不再對該子女負撫養教育的義務,該子女成人獨立後,對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樣,生子女與親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同胞兄弟姐妹之間也沒有了任何權利義務關係。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自動恢復,與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恢復。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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