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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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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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子女與生父母的關係如何

在過繼認定有效的情況下,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也如收養關係一樣因過繼事實而消滅呢?根據民法的相關理念,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應依據過繼協議來確定。過繼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行性規定,應具有法律效力。進一步説,承認協議效力就是尊重民俗,能使裁判獲得廣泛的認同,真正實現定紛止爭。因此,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不再與生父母發生關係的,可以按照收養事實處理;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仍應對親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仍有權繼承親生父母之財產的,應當認定過繼之後,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象“一支開幾門”這種情形,如果完全按照收養關係來處理,社會效果就很差。如果過繼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要結合過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存在扶養事實來認定。

民間中認為的過繼子女,其實要看具體的操作,才能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收養。符合條件要求,也辦理了手續或者進行了公證的,自然當事人之間就能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而一旦成立收養關係,過繼的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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