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欺詐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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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欺詐重大誤解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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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重大誤解與欺詐,重大誤解合同怎麼解除?

一、怎麼區分重大誤解與欺詐在重大誤解和欺詐中,都存在着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且都會對該當事人造成損失。但兩者有着明顯有區別。重大誤解與欺詐根本區別在於:在重大誤解中,誤解一方當事人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對方欺詐所致。而在欺詐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發生錯誤認識並不是由於自己的錯誤所致,而是對方欺詐的結果。在一方當事人(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後,對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發生了誤解並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我們認為,儘管對方當事人惡意,但這並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方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效撤銷以後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當然,如果對方當事人知道表意人已發生認識錯誤,又實施欺詐行為進一步誘導表意人發生更大的錯誤認識,則應按欺詐處理,此時,表意人先前的誤解可以作為減輕欺詐人責任的依據。二、重大誤解合同怎麼解除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為此,(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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