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怎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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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怎麼區分

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怎麼區分

1、在重大誤解和欺詐的情況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合同履行的結果通常違背了表意人的真實意志而給表意人造成損失。但是,重大誤解和欺詐是存在着明顯的區別的:

(1)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並非因為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陷入錯誤認識並不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是欺詐行為造成的。例如誤將標籤上標明的滌綸西裝當作毛滌綸西裝購買,這屬於誤解。

(2)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較大的損失。誤解方遭到較大損失也是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但是在欺詐的情況下,不管欺詐是否給受欺詐方造成較大損失,受欺詐一方都有權基於對方的欺詐而宣告合同無效。

2、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對方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在看似自願的情況下而訂立了有違真實意願的合同,並由此造成較大損失,可期待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而顯示公平是指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故重大誤解與顯示公平的判斷標準是,重大誤解是基於誤會而訂立了不利於自身的合同,而顯失公平則是基於缺乏經驗或者緊迫的環境而訂立了不利於自身的合同。

二、什麼是重大誤解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

(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

(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後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徵: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於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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