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遷補償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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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遷補償45平方米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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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就近安置——户型45~90平方米


凡具備就地就近安置條件的拆遷項目,安置房屋由拆遷項目所在地區或有關單位根據土地規劃組織建設。安置房屋建設以中小户型為主,原則上最小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最大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由被拆遷居民簽訂安置協議時選擇。實際安置面積與被拆遷居民選擇面積有差異的,按實際面積安置。

被拆遷居民由多層(含平房)安置到高層的,根據安置房屋不同類型,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10%~20%給予改善面積;由高層安置到高層或由多層(含平房)安置到多層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5%計算。安置房屋還原面積與改善面積不收取費用,超過還原面積與改善面積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結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場價格結算。

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享受《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31號)規定的面積補貼政策,面積補貼金額從被拆遷居民應結算房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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