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簽收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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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收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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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收辦案文書


由於對調查處理的懼怕或是不屑一顧等原因,當事人不願或拒絕在辦案人員送達的各種文書上簽收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變通處理,以保證送達行為的合法有效。如遇抱懼怕心理,不願簽收的,我們可以與之做耐心仔細的思想工作,告知他行政執法是代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國家行政管理行為,對案件的處理不可能任意加重或減輕,簽收辦案文書是一項司法要求,是尊重違法者權利義務,是保障知情權、法定程序、公開、公正辦案的具體體現。如果你拒不簽收辦案文書,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使送達文書合法有效的。使之消除懼怕心理或牴觸情緒而簽收。對那些通過做思想工作仍然拒不簽收的,我們可以在送達回證書註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及當時情形,找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警察、法官、基層組織的領導、單位負責人、當事人的直系親屬到現場見證送達,並在其送達回證上簽名,辦案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記下見證人員的有效證件號碼及聯繫方式。再有,如對於那些重大案件,辦案文書送達事關辦案程序和結果的重要文書,如拒不簽收的,我們不妨採用送達公正的方法,通過出據合法有效的公證書,保全證據,申請當地公證處派兩名公證員陪同監督送達,以公正送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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