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羈押換押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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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換押的規定

異地羈押換押的規定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或者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以及死刑複核後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二)異地羈押的規定

異地羈押是與本地羈押相對而言的。本地羈押和異地羈押是從羈押地點上對羈押所作的區分。異地羈押跟普通羈押是具相同性質的,都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目前,異地羈押仍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羈押是維護我國治安秩序的一種法律手段,是屬於一種強制的措施,羈押可以在當地進行羈押,也可以在異地進行羈押,一般異地羈押只要是犯罪分子處於外地的話都是可以異地羈押的,而換押的話一般是符合相關的情形的時候,就必須要辦理換押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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