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第二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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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第二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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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第二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



    沒有你説的第一監護人與第二監護人



    只有第一順位監護人



    第二順未監護人



    只有第一順位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不適合做監護人,才有第二順位監護人擔任



    殘疾人殺人他只有一個父親和一個弟弟,一個弟媳,其父無賠償能力{有病在外看門}其在弟弟家住,這要賠償是找誰啊?



    {有病在外看門}:不知道是什麼意識



    如果父親確實沒有監護能力,也就是説連自己都照顧不了,那就找弟弟了



    如果父親有能力,精神沒有問題,行動也還行,那就找父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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