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5W

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是誰?

一、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是誰?

我國,孩子一般是指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此時他們尚無能力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因此就需要監護人來保護。那麼孩子法定第一監護人是誰呢?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解答。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知識: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一般是沒有孩子法定第一監護人的説法的,作為孩子的父母都是其法定的監護人,此時沒有什麼第一、第二之分。既然是監護人,那麼就應當履行監護人的職責,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都有被監護的義務,對於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家庭類型、法定類的等等,將根據特殊情況進行約定。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父母都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若是存在特殊情況,如家庭有意外等,將由其他親戚作為監護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