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不明確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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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不明確駁回起訴
無明確被告駁回起訴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如果起訴不符合第一項條件,説明原告不是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換言之,真正的權利人並未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因此當事人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但如因告錯了人,則另當別論,很可能經釋明後變更當事人或者訴由,此時時效應當中斷,儘管可能會存在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根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人民法院報》2008年11月18日刊登的《錯列被告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一文認為“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自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即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而不是送達給相對人之時。因為提起訴訟即表明權利人在積極行使權利,訴訟時效理應中斷”、“原告第一次起訴雖然錯列了被告,但仍是積極行使權利的表現,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故對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該文中所得出結論是正確的,但表述不是太妥當。因為,既然起訴引起時效中斷,符合司法解釋規定,那麼,就沒有其他事由不引起中斷。雖然可能是告錯了被告,但法院首先應當行使釋明權,要求原告變更當事人,將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列為被告,而不是簡單的在調解不成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是判決後,原告還要另行起訴,豈不是給原告帶來很大的訴訟上的負擔?遇到類似情況,應當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應當釋明讓原告變更當事人,作出本案的處置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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