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傳喚的程序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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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傳喚的程序及時間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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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治安傳喚的程序及時間是什麼?

很多剛剛接觸法律的朋友可能會不太明白治安傳喚的程序及時間是什麼,其實,有關法律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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