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進行的實質審查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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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進行的實質審查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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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如何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後,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確定是否對裁決予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有兩種形式:合議制和獨任制。合議制就是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一種制度。獨任制是由審判員一人對案件進行獨任審理。它運用的範圍是:第一,獨任制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適用獨任制。因為有權審理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是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所以不適用獨任制。第二,獨任制只適用於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對撤銷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的結果有3種:(一)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人民法院經審查核實後,認為該裁決不具有法定可撤銷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原仲裁裁決應予執行。(二)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具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決。(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受理要求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責任編輯: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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