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明確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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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明確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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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違約的


1、出發前解除旅遊合同,提前7~4天解除合同支付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提前3~1天解除合同支付總額的15%作為違約金,當天解除合同的支付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以上並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旅客全部繳納的費用退還;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未採取補救措施或採取了仍然無法補救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遊客確定,擅自安排另外項目需要遊客支付費用的,承擔全部的費用。

4、旅行社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未經遊客同意,擅自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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