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怎麼正確行使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通常怎麼正確行使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責任

通常怎麼正確行使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責任

在適用先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責任的時候,首先要對它們的法律條文的意義、內容、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進行文義解釋。解釋的結果發現,先履行抗辯權與違約責任有相同之處,都以當事人一方存在違約為適用的前提,適用時容易發生混淆,甚至以先履行抗辯權代替違約責任的適用。

先履行抗辯權與違約責任的規定,分別規定在《民法典》的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第七章“違約責任”中,應當説它們適用的法定條件和立法目的均不相同,在適用時不應當被混為一談,以先履行抗辯權代替違約責任的適用。如何正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責任,需要在法理上加以澄清,運用民法解釋學的法律解釋方法作出正確的解釋。法理上的混亂必將導致適用中的盲目和錯誤。

二、履行抗辯權的有關內容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想要正確行使履行抗辯權和違約責任的話,那麼首先要明確它們的具體內涵。履行抗辯權有三種形式,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的是如果雙方互相有債務關係,如果一方沒有履行,另一方也有權拒絕履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