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遺失物不歸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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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偶爾會捨得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此時,無論是從道德角度還是法律規範上,我們都應該將其交還給失主或交由有關部門處理。但部分道德低下的人會將捨得物據為己有,並且拒不歸還。對於拾到遺失物不歸還的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拾到遺失物不歸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拾到遺失物不歸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拾獲他人的遺失物拒不退還可能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拾得人的義務以及拾得遺失物的特徵

拾得人的義務

1、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拾得遺失物的特徵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拾到遺失物不歸還會構成侵佔罪,對於這種行為,輕則會被判處罰金,重則會被判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這是在捨得的遺失物價值較大的情況。當物的所有人知道自己的財物丟失後,應在限定期限內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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