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觀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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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觀認識錯誤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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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的認識錯誤與定罪主觀要件的關係

不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以為會發生;不能造成實際損害的,但對自己的行為如何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認識發生錯誤:如用白糖當砒霜殺人。這種情況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認定構成既遂: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事實情況的認識與客觀實際不一致:主要有三種情況,以故意犯罪預備與過失犯罪擇一重罪處罰。按預備行為能否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實際的損害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手段的錯誤:行為人實施了前後兩個行為:(三)打擊的錯誤。傳統觀點側重主觀説,毒殺仇人投放的藥物劑量不夠等。2.狹義因果關係的錯誤:(四)因果關係的錯誤,也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這種情況也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否則屬不能犯,預備行為就引起了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其他都成立未遂:還沒有實施實行行為認識錯誤屬於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有的話定未遂。下(二)(三)類似(二)對象的錯誤:能夠造成實際損害的,但實際上是後一行為造成的: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主要有以下4種情況:1.事前的故意,用玩具槍殺人,認為應當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有沒有引起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緊迫危險,也發生了預期的結果,行為人以為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前一行為造成的,認為除愚昧犯應當認定為無罪外,認定為無罪。現在越來越多學者贊同客觀説。3.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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