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盜竊主觀方面怎麼認定 - 客觀方面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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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盜竊主觀方面怎麼認定,客觀方面又是怎樣的?

入户盜竊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直接規定為了刑事犯罪行為,按照相關規定,此時不論入户次數、是否盜竊到財物,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那麼對於入户盜竊的主觀方面,我們該如何進行認定呢?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入户盜竊主觀方面如何認定

入户應具有非法性。非法入户盜竊是指未經他人許可,採取祕密方式,進入他人私人生活處所、住宅實施盜竊的行為。這裏的非法性,既指客觀行為的非法性又指主觀目的的非法性,並且專指以盜竊為目的。所謂行為的非法性是指,未經主人許可而非法進入他人的“户”,因而可以排除合法進入他人的“户”後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行為的情形。所謂的主觀目的的非法性專指,以盜竊為目的進入他人的“户”,因而也可以排除因其他目的進入他人的“户”後改變犯意實施盜竊行為的情形。以上兩種情形均不可認定為“入户盜竊”。本案中的兩被告人以盜竊為目的,非法進入他人的“户”,主觀上具有很明顯的目的性。

二、入户盜竊客觀方面是怎樣的

“入户盜竊”的前提是要有“入户”的行為,然後還要有“盜竊”的動作。“入户”與“盜竊”是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儘管目前尚無具體的司法解釋對“入户盜竊”進行界定。但根據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入户盜竊”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同時可以參考適用《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户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可見,居所只要具備前面的特徵就可以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户”,倘若未經主人許可,非法進入上文所説的“户”實施盜竊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入户盜竊”,而不問盜竊行為實施時“户”內是否長期或短期有無人居住。如果“入户盜竊”以户內有人居住為必要,那麼勢必會增加該類型盜竊犯罪的入罪障礙,提高入罪門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原文作者認為“本案中樓房因李某全家都已外出務工,已不是李某家庭生活的住所,李父也只是偶爾晚上會過來看看,因此,該樓房不具備供他人家庭生活的“户”的特徵。”筆者認為這顯然是對“户”的定義的曲解,因為暫時沒有人居住就否認該樓房屬於“户”的客觀事實,有點荒唐。退一步講,住所就算暫時沒人居住,但主人的隱私、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依然存在不容侵犯。筆者認為,只要以盜竊為目的非法進入刑法意義上的“户”並實施盜竊行為就符合“入户盜竊”的特徵,應以盜竊罪追究刑責。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入户盜竊的要求,未經他人許可,採取祕密方式,進入他人私人生活處所、住宅實施盜竊行為。此時要求行為人意識到是進入了他人的居住場所。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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