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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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

正當防衞該怎麼解讀?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是什麼?在下面的文章中,本站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對正當防衞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的知識,請閲讀了解。

一、正當防衞主觀條件的理論認識

在面對具體案件時,有一種慣常解讀:是否認定正當防衞是證據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但任何一種法律適用之前,裁判者自覺或不自覺的都會站在刑法的基本立場一方來對法律進行理解,故考察刑法理論中的正當防衞及司法實踐的選擇,就成為實踐認定分析的必須。

對正當防衞主觀條件的區別認識表現了刑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對立.如果把正當防衞主觀條件視為一條橫線,則在其最左端即為完全的客觀主義,持防衞意思不要説,認為正當防衞是在緊急不法的情況下實施的,只要從客觀上看具有防衞效果即可,偶然防衞不成立犯罪,或充其量成立犯罪未遂;而其最右端即為最嚴格的主觀主義,持防衞意思必要説,認為既要有面對不法侵害的防衞認識,又要有運用防衞行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衞目的,且自己所實施的反擊行為完全是用於防衞;在兩端的中間狀態持防衞認識説,認為不應要求行為人具有防衞目的,只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防衞行為就足夠了。

簡單分類就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而言,存在三種觀點即防衞意思不要説、防衞認識説和防衞意思必要説(防衞認識和防衞目的兼備。

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明確規定,正當防衞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從立法上否定了防衞意思不要説,刑法學理論也大都堅持行為人必須兼備防衞認識和防衞目的,司法實踐貫徹的也正是這種觀點。

其可以有效的將正當防衞與違法犯罪進行區分,即將防衞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衞、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還擊行為等排除出正當防衞的認定。

二、正當防衞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

(一)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個人;可能是對本人,也可能是對他人;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和其他權利。

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這就是防衞目的的合法性、正義性。如果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別人向自侵襲,爾後藉口“防衞”,故意侵害別人,是防衞的挑撥,不是正當防衞。

同樣,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進行的防衞也不是正當防衞,比如盜竊犯為爭髒而互毆;賭博犯為保護贏得的賭資而打傷行搶者,均不屬正當防衞行為。

(二)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法行為,不僅指犯罪行為,還包括其他違法侵害行為。這就是説對不法侵害行為並非一定要達到犯罪的程序,才能實施正當防衞。否則,就會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當然也不是説不分不法侵害行為的大小輕重,都要實行正當防衞。

一般來説,在羣眾之間發生的輕微不法侵害,能用説服教育、互諒互讓等其他辦法解決就更好。而對於合法的行為則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三)正當防衞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四)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即正當防衞不能針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但是如果不法侵害者是數人,對其中任何人均可實行防衞。

(五)正當防衞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傷害。

正當防衞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防衞行為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有限。但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衞人沒有防備,精神極度緊張,情況又十分危急,一般在實施防衞行為的當時很難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和危險程度,往往也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衞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衞。

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損害的,都應當視為正當防衞,而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衞強度可不受限制,具有無限防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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