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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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有哪些
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費用有哪些
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需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住宿費: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在前項賠償項目基礎上增加以下項目: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計算到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它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殘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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