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不肯再開離職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原公司不肯再開離職證明
離職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開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仲裁要求履行義務。《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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