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公司不開離職證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依法解決。《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樣的安排,一方面是因為不少單位招錄時需要提供離職證明,以證實應聘者的工作經歷。有了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定義務,就可以避免勞動者向單位索取時無法可依的囧境。另一方面這種立法模式,也更加鼓勵新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核實以往的工作經歷,鼓勵在用工雙方之間建立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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