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過期散稱食品查出超市營業員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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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過期散稱食品查出超市營業員有責任嗎
超市過期散稱食品查出超市營業員有責任嗎
1、在超市查處過期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於銷售過期食品。這屬於超市的行為,追責的話是追究超市法人,而不是營業員,營業員只是負有連帶責任。
2、《食品安全法》第124章(二)對經營過期食品的追責如下: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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