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在超市的物品丟失超市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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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寄存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還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轉寄存物的佔有。但是,只要超市對其向顧客提供的免費寄存櫃盡到一定的提醒和説明、注意及謹慎管理等義務,其就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責任。如顧客置之不理,其丟失責任應由顧客自己承擔。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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