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買到過期商品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超市買到過期商品怎麼處理?

超市買到過期商品怎麼處理?

經營過期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按照消費者保護法賠償,明知道商品有問題的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屬於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我國的消費者的保護不僅僅是涉及到我國的公民的財產安全,還會涉及到我國的經濟的發展以及交易市場的安全性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消費者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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