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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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追償
我想問一下合同詐騙罪與民事追償的量刑關係?
我國刑法為保護正常的金融貸款秩序、保障銀行等國家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設定了貸款詐騙罪專門打擊騙取銀行貸款的惡劣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結合本條規定和刑法總則中關於定罪量刑等一般性問題的規定,可見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必需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利用虛假手段騙取銀行貸款,數額達到法定標準,情節較為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四個方面的要件事實。這四個要件事實的認定都有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以明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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