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駐外人員工傷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長期駐外人員工傷認定
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有哪些

1、相同的工作、工種,理應享受相同的待遇。


同工同酬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原則,這裏的“酬”不僅僅侷限在工資、獎金等待遇方面,在事故的處理,因工受傷的法律適用方面也應當一視同仁。


超齡人員如果從事的崗位、工作的性質和其他人員一樣,也享受相同的工資待遇,沒有理由因為其年齡大於60歲就認為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關係,確認勞動關係的核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長期的、固定的用工和被用工的關係,與勞動者的年齡無關。況且農民工即使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也領不到退休工資,他們必須要通過勞動來換取報酬,如果他們受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那麼勢必造成對他們權利的剝奪。


2、法律已有相關規定支持以工傷案件來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反過來講,如果超齡人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沒有領取退休金,比如本案中的農民工張某喜,則應當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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