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辦事處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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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辦事處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的辦事程序
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縫合以下條件: 1、傷(亡)者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用人單位的員工; 2、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受傷害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3、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員工(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應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需先到市衞生防疫站或省職業病防治院進行確診)。 申請工傷認定的辦事程序: 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開出“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開出“補齊材料通知書”。 2、材料基本收齊後,工傷保險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事故處理通知書”,核對有關情況。 3、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覆後,工傷保險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並核實後,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並於20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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