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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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損害事實是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
2、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自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或稱附隨義務,包括協助、通知、照顧、保護、保密等義務。它自要約生效開始產生。
3、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這裏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過錯。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的。
民法典》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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