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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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係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於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係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係,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係是什麼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

3.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範圍應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首先,締約人未盡保護義務致對方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聚合,其大部分實際損失通過侵權之訴獲得賠償,故此情形下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限於因合同不成立致相對人締約成本及機會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有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也就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

3、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也許大多數人不瞭解合同中的疏忽責任。在很多情況下,締約過失責任是由於簽訂合同的一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提醒義務,給對方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因此,對於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仍有許多法律風險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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