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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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就合同訂立者來説,締約雙方在締約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締約人一方如有上述違反義務行為時,就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合同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包括既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事實上,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期間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主要是期待利益。

3、締約過失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順利訂立時就不存在締約過失。這裏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一般認為惡意是此種締約過失責任構成的最核心要件。

2、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1)欺詐者主觀上有惡意:欺詐一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

(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3)被欺詐的一方因欺詐陷入錯誤。

3、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

(1)當事人必須知道披露的信息屬於商業祕密;

(2)行為人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了該商業祕密;

(3)因一方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祕密而給商業祕密所有人造成了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締約過失的責任類型有三種,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的情況與其訂立合同;泄露他人的商業祕密,或者不正當的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都構成了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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