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標準時間限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傷殘鑑定標準時間限制
傷殘鑑定標準時間是什麼呢?大家知道嗎?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需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另行指派、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評估以一次為限,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與檢驗、鑑定、評估時限相同。那麼這就是傷殘鑑定標準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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