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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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制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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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傷殘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傷殘鑑定並沒有時間的限制,但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最好以此為依據,把傷殘鑑定的時間控制在一年以內。病情較為穩定後進行鑑定就可以了,如果一年內不做傷殘鑑定,那麼在訴訟中的賠償要求就沒有了法律依據,法院是不與支持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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