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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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三年,從受害人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有特殊情況的,可根據權利人申請決定延長。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後果以及其他損害;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是具有一定的訴訟時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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