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三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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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三人按份共有
房產證上夫妻按份共有,離婚時候如何分
而按份共有的房產往往登記為××產權份額×%,×××產權份額×%。在一起離婚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出房屋產權是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登記,因此根據物權公示原則,雙發憨篡窖詁忌磋媳單顱方對房產的分割也應當按照比例進行。離婚當事人吳某知道後着急的不得了,立即找到律師,告知原由,原來吳某和丈夫結婚後,丈夫是私企業主收入較多,自己收入較少,所以家庭中所有的財產多數登記在丈夫名下,包括房產也僅僅登記了30%給吳某,另外吳某和丈夫沒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接到委託後,律師給當事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不以房產產權證登記為準,而是以夫妻雙方是否對產權有書面協議約定為準。比如説有的房產證上僅僅登記為一方所有,但是房產是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仍需要均分。但是雙方如果已經有書面約定明確該房屋的產權比例歸誰所有的,就要按照該夫妻約定來處理,而不是均分了。離婚產權登記的份額起到物權對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還可以起到確定物權份額的法律效力,但如果雙方是夫妻,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一種協定,也就是債的關係(這裏的債不是債務的意思,是法律上相對於物權的債權),不能用物權比例替代債的約定。律師再舉例闡述:如果夫妻雙方產權證上登記為70%和30%的,那麼按本案例中的情況,男方的70%物權系婚後取得,因此雙方均分為35%,女方30%的物權系婚後取得,因此雙方均分為15%,合計仍各自為50%,如果認為產權證上的登記就是夫妻約定的話,那麼會出來很荒謬的結論:婚後購置的房產產權登記為夫妻一方的(相當於另一方為0%),反而在離婚時候可以分得50%,產權證上有登記比例的,反而比沒有登記的獲得的少。用歸謬法再次證明了我們的觀點。離婚協議書注:本文談的系夫妻雙方沒有其他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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