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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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裁決
勞動仲裁管轄權異議就是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管轄權提出異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的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
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
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係,不存在上級仲裁委員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問題。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
在出現管轄權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該條明確規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避免了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情形。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的是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是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
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