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裁決異議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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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裁決異議的怎麼處理
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裁決異議的怎麼處理
1、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裁決異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撤銷裁決或者向人民提訟。
2、對一般民事仲裁,按雙方協商達成的仲裁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不存在管轄權異議問題。對於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管轄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對管轄異議被駁回的,應當參加仲裁,對裁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請撤銷。
3、法律依據
《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提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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