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法辭職提前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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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法辭職提前幾天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辭職提前幾天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捲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儘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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