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李四簽訂水果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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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與李四簽訂水果購銷合同
簽了“三方協議”,入職後仍需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應屆生或用人單位認為學校、應屆生及用人單位三方簽訂了“三方協議”之後,該協議可以視同於勞動合同,入職後應屆生與用人單位雙方可以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此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在簽約主體存在明顯的差別,內容也存在明顯差異,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因此,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工作崗位、工時制、工作地點等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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