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申請時效為多少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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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申請時效為多少天的
行政複議的申請時效為多少天的
1、《行政複議法》第26條的規定,即:“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也就是説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且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如:國務院部門規定、縣級鄉級政府規定等)不合法,一併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
2、然後第二個60日指的是行政複議的期限。即《行政複議法》第31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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