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和無薪病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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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和無薪病假的區別
全薪病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法律上的勞動關係的基礎,在勞動合同當中可以約定工資、福利還有違約之後雙方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關於全薪病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很多人有疑問,勞動合同法是有規定病假的時候的薪資規定,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全薪病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勞動合同簽完字一直沒給我怎麼辦?


1、如果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後,未給勞動者一份的,可以要求公司給一份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選擇。


1年也好,5年也罷,無論你做怎樣的選擇,有一點必須明白,不能稀裏糊塗地過日子。表面上你是簽了1年合同,1年後可以乾淨利落地“走人”,但問題是如果1年後還找不到“下家”,而“上家”又無意留你,該怎麼辦?所謂未雨綢繆,1年有1年的打算,5年有5年的計劃,關鍵在於你對全局的考慮。


綜上所述,關於全薪病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勞動合同當中可以約定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的條款,勞動者在受到工傷的時候是可以有一定的醫療期間的,並且在醫療期間的時候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醫療期間也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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