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起點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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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起點數額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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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貪污罪起點數額是多少啊?

貪污罪中的犯罪數額起點是涉及到貪污罪的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問題。 1979 年刑法中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 1985 年 7 月“兩高”在《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 試行 ) 》中規定了以二千元作為貪污罪起點數額,同時參考情節。 1988 年《補充規定》因襲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二千元情節較重的,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以行政處分。” 1997 年刑法把貪污罪的犯罪數額起點提高到五千元,同時刑法第 383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以行政處分。”五千元成為貪污罪與非罪的一個數額界限,五千元以上構成貪污罪。但這個標準又有相對性,不滿五千元的,如果情節較重也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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