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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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蕪湖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行為,維護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市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作如下規定: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徵收,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縣、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法定職權內核發的證照給予補償。無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確認後可給予補償: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通告》發佈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徵收人唯一住房。


集體土地房屋徵收,人均標準補償安置面積35平方米;被徵收人按本規定補償安置後,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貨幣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規定計算補償金額。


1、有有效證照的住宅房屋及縣、區政府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建設的小區和村民規劃點,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依據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中的重置價格(以下簡稱重置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的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無有效證照住宅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計算補償金額;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建築成本價(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60%)計算補償金額。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建造系被徵收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內(應與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房合併計算)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和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徵收房屋建房材料費(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樓層的40%)計算補償金額;2007年8月14日後建造的房屋不予補償。


4、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補助50000元。一本户口兩代以上同堂且家庭成員中有若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分別享受補助。


5、被徵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補助,按被徵收房屋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統籌安置,安置面積按家庭人口結合人均標準安置面積及優惠政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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