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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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徵地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徵地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下同)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用),其原建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遷的,均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公路、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其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市及市中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實施徵地房屋拆遷,並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分為拆遷補償和拆遷安置。拆遷各類合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被拆遷人屬本辦法規定的安置對象的,再行對其拆遷安置。拆遷各類違法、違章建(構)築物,一律不作補償安置。

第五條 安置對象為常住户口在徵地拆遷範圍內,住房被拆遷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徵地公告之日為基準日確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記入户的人員。住房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對象: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遷地的現役士兵;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遷地的各類在校學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四)符合政策回鄉落户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和華僑、港澳台同胞等;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計入安置對象:

(一)沒有承包地、不參加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空掛户口;

(二)通過繼承、贈送房屋等形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取得常住户口、沒有承包地、不參加分配的非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雖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四)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他人員。徵地拆遷單位會同相關的村組(社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負責拆遷安置對象的審核認定,並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村組(社區)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徵地拆遷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用地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償安置的合法性審查,制訂補償安置的統一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測算並籌措落實補償安置資金,審核上報徵地手續,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屬地負責制,市中區人民政府是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單位和實施主體。成立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徵地拆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中區人民政府區長擔任,市、區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具體負責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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