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堆放物品傷人應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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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堆放物品傷人應擔賠償責任
私自堆放物品傷人應擔賠償責任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劉某的行為當屬佔路停放、影響公路暢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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