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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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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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又同時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比如説,僱主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人員強調説明戴某些防護用具,因僱主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故應承擔部分責任。但僱員應該知道不戴防護用具的危害性,據此應對自己不戴防護用具這一重大過失承擔責任,所以僱主的賠償責任可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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