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對案件扣押的財物可以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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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對案件扣押的財物可以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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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後對案件扣押的財物可以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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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哪些案件可以決定不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滿足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案件應當決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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