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部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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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部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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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閲案卷、病歷和勘查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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