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臉部輕傷鑑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打架臉部輕傷的鑑定應由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目前我國的現行有效的關於鑑定人體損傷的法律是《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其中對於臉部如下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脱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臉部輕傷二級的規定如下: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脱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打架臉部輕傷鑑定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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