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搶奪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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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搶奪罪立案標準
山東搶奪罪立案標準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成立犯罪。但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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