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的立案標準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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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貴州省搶奪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 號)的授權,結合貴州省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經共同研究,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現對貴州省搶奪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規定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二千元。具有法釋〔2013〕25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十種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一千元;
二、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三萬元;
三、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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